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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最新政策梳理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最新政策梳理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最新政策梳理

一、目前适用的政策依据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一) 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 及工厂化作物(含食用菌) 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或多栋连体塑料大棚用地等生产用地。
2.畜禽(水产) 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 (水产) 舍(含场内通道)、饲料加工、饲草青贮、草料堆放、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畜禽(水产) 养殖废弃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
(二) 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 易生产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育种育苗、菌种菌棒培养、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场所;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动物隔离防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配套场所;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以下用地属建设用地,不得按照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

四、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注重节约集约。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集中兴建配套设施,鼓励其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临时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因此,选址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经过审批,且落实“进出平衡”。
(三)及时征询行业部门意见。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综合考虑涉及的各类要素,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管理工作的要及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五、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要求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温室仅用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耳房面积,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配套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 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作物种植类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畜禽 (水产) 养殖类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5%,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饲养的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得超过20%,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场内道路宽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最大不得超过8米。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计入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看护房面积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看护房仅用于日常看护,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严禁用于非农用途。
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属地乡镇政府备案。

来源:知乎 不二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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